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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行工作通知(农行总行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4-07-31 浏览: 18 人次

农业科研机构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对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针对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科技开发的特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含地区、市)独立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开发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对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针对农业科技开发的特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科研院(所)、高、中等农业院校和各级技术推广单位等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科教机构)的科技开发工作。

农牧渔业部于1983年7月7日发布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试行),旨在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促进农业科技发展。该条例明确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核心地位,指出它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环节,通过科技进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推广体系的构成和职能。首先,推广体系由多个层次和层面组成,包括各级政府主管农机化工作的行政部门、专职推广机构、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推广部门,以及农机服务站、农机科技示范户等,它们共同协作,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广网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兴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由财政部、农业部组织实施的农业科技推广计划,是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宗旨,以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为手段,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农业技术推广工程。

第七条 部和省、地(市)、县各级专职推广机构是同级农机化管理部门领导的科技事业单位,在业务上受上级专职推广机构的领导。未设技术推广站的,其业务,省一级可由农机鉴定站等单位承担,地、市级由农机化研究所承担。县级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主要承担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试行)

农牧渔业部于1983年7月7日发布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试行),旨在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促进农业科技发展。该条例明确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核心地位,指出它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环节,通过科技进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二章 机 构 任 务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有国家设置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和集体兴办的技术服务组织两部分,前者属国家事业单位,后者是民办公助的集体事业单位。

农业技术推广不仅要以技术服务为核心,还应与科技信息服务、经营服务相融合,对农业生产提供全面的产前、产中、产后支持。各级政府负有领导推广工作的重要责任,通过科技进步和教育提升,加速农业技术的普及与应用,解决推广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1、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对农来科技进步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第四条 市和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业科技进步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2、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3、鼓励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年销售额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后,对该企业年度直接研发经费给予3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县农业局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

XX县农业局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 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是我县认真贯彻中保山市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农业科技转化利用,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提升农业科技推广服务能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大举措。

项目实施方案不必以文件方式进行上报请示,但是,必须在实施方案后,附相关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核、审查意见(参见附表)。 项目实施方案的送审和提交,须附电子文件。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土地开发整理专门机构)。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农业科技三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0]22号)精神,为确保全省农业科技大培训、大示范、大推广“三大行动”在我区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